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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8期  (2019-10-11 周洁)       全选  导出

1 2019诺贝尔自然科学三大奖公布! 2019-10-09

诺贝尔自然科学奖包括物理学奖、化学奖和生理学与医学奖,自从1901年设立以来,已届百年,各国共有380多位在以上学科有重要发现和发明,为人类作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荣获此项举世瞩目的权威性国际大奖。2019年诺贝尔奖获奖得主名单自2019年10月7日起在瑞典皇家科学院陆续公布。 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2019年10月7日,北京时间17时30分许,美国癌症学家小威廉•G•凯林(William G.Kaelin Jr.),英国临床医学家彼得•J•拉特克利夫爵士(Sir Peter J.Ratcliffe)和美国临床医学家格雷格•L•塞门扎(Gregg L.Semenza)因为发现了细胞感知和适应氧气变化(oxygen availability)的机制,荣获2019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小威廉•G•凯林(William G.Kaelin Jr.) 小威廉•乔治•凯林是美国癌症学家、哈佛医学院教授。他1957年出生于美国纽约,1979年获杜克大学化学学士学位,1982获得杜克大学医学博士学位。1998年,凯林成为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研究员。目前,凯林是哈佛医学院丹纳-法伯研究所基础科学部副主任、布莱根妇女医院高级内科医师。凯林的工作为理解与癌症发生有关的细胞信号传导做出了贡献。 彼得•J•拉特克利夫爵士(Sir Peter J.Ratcliffe) 彼得•J•拉特克利夫先后求学于剑桥大学和圣巴多罗买医院(St Bartholomew's Hospital),后来在牛津大学研究肾循环生理学。随后他开始研究造血生长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这种物质由肾脏产生,是对血氧水平下降的响应机制。1990年,作为惠康基金会高级研究员,他在牛津大学韦瑟罗尔分子医学研究所(Weatherall Institute of Molecular Medicine)成立了缺氧生物学实验室(Hypoxia Biology laboratory)。 格雷格•赛门扎(Gregg LSemenza) 1956年7月1日出生,美国医学家。研究方向为生命系统的氧气代谢调控。他的团队发现HIF-1(缺氧诱导因子-1)所调控的基因能够作用于线粒体呼吸。它能够指导细胞对缺氧状况的特殊反应和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在一些癌症疾病中,能观察到HIF的过度表达。 诺贝尔物理学奖 北京时间10月8日下午5时50分,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斯德哥尔摩宣布,2019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花落”美国科学家James Peebles、瑞士科学家Michel Mayor和Didier Queloz,以表彰他们在宇宙物理学领域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詹姆斯•皮布尔斯(James Peebles) 詹姆斯•皮布尔斯是加拿大裔美国物理学家和理论宇宙学家,目前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科学名誉教授。他1935年4月25日出生于加拿大曼尼托巴省温尼伯,并在曼尼托巴大学(University of Manitoba)获得了学士学位,1958年离开曼尼托巴进入普林斯顿,于1962年获得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 皮布尔斯为大爆炸模型(Big Bang model)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他与罗伯特•迪克(Robert H.Dicke)等人一起预测了宇宙微波背景(CMB)辐射;为大爆炸核合成、暗物质和暗能量做出了重大贡献;此外他还是1970年代宇宙结构形成理论的主要先驱。 米歇尔•梅耶(Michel G.E.Mayor) 米歇尔•梅耶是瑞士天文学家,他2007年退休前任教于日内瓦大学天文学系,目前仍以荣誉退休教授身份继续在日内瓦天文台进行研究。梅耶1942年生于瑞士沃州埃沙朗。1966年在洛桑大学取得物理学士学位之后,他于1971年在日内瓦大学取得天文学博士学位。1971年他在剑桥大学天文研究所工作,随后以休假方式在智利的欧洲南方天文台和夏威夷的夏威夷大学天文研究所进行研究。他和迪迪埃尔•克罗兹于1995年一起发现了第一个环绕类太阳恒星飞马座51的行星:飞马座51b。此后,他的研究聚焦在搜寻系外行星上。 迪迪埃尔•克罗兹(Didier Queloz) 迪迪埃尔•克罗兹1966年2月出生,他是瑞士天文学家,卡文迪许实验室和日内瓦大学的物理学教授。1995年,克罗兹在日内瓦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与他的导师米歇尔•梅耶一起发现了太阳系外的第一个巨行星,这一发现挑战了当时公认的行星形成观点,为行星形成和演化理论带来了一场革命。从那时起,克罗兹就参与了一系列成功的精密光谱仪开发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多普勒技术的精度。 诺贝尔化学奖 今天,2019年诺贝尔化学奖授予美国固体物理学家约翰·巴尼斯特·古迪纳夫(John B.Goodenough)、英国化学家斯坦利·威廷汉(Stanley Whittingham)和日本化学家吉野彰(Akira Yoshino),以表彰他们发明锂离子电池方面做出的贡献。三位科学家将平分诺奖奖金。 约翰·巴尼斯特·古迪纳夫(John B.Goodenough),美国固体物理学家,因为发明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而闻名于世。1979年古迪纳夫发现,将钴酸锂(LiCoO2)作为电池的阴极,将除锂之外的金属材料作为阳极,能够实现高密度的能量储存。这一发现为锂离子电池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促成了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广泛应用。1983年,古迪纳夫、M.Thackeray等人发现锰尖晶石是优良的电池阳极材料。锰尖晶石具有低价、稳定和优良的导电、导锂性能。其分解温度高,且氧化性远低于钴酸锂,即使出现短路、过充电,也能够避免了燃烧、爆炸的危险。1989年,古迪纳夫、A.Manthiram发现采用聚电解质(例如,硫酸盐)的阳极将产生更高的电压,原因是聚电解质的电磁感应效应。此外,他还与日本学者金森顺次郎共同提出“古迪纳夫-金森法则”(Goodenough-Kanamori rules)。 古迪纳夫1922年7月出生于德国,现年97岁。他于1943年获得耶鲁大学数学学士学位,随后于1951年和1952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物理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麻省理工学院的林肯实验室,在那里他为数字计算机的随机存取存储器(RAM)的开发奠定了基础。离开麻省理工学院后,他于1976年至1986年加入牛津大学担任教授和无机化学实验室负责人。正是在这段时间里,古迪纳夫发明了锂电池。离开牛津大学后,他加入美国得州大学奥斯汀分校,现任该校机械工程和材料科学教授。 斯坦利·威廷汉(Stanley Whittingham),英国化学家,现任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化学系杰出教授,纽约州立大学宾厄姆顿分校化学教授、材料研究和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主任、纽约电池和储能联合会(NYBEST)董事会副主席。2015年,威廷汉因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开创性研究获得科睿维安化学领域引文桂冠奖。2018年因将插层化学应用在储能材料上的开创性贡献,当选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 威廷汉1941年出生于英国,1968年在牛津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他的研究兴趣主要在于寻找能够推进储能的新材料,以显著提高电化学装置的储存能力。近年来,他的研究集中在新型无机氧化物材料的制备及其化学和物理性质。最近,他的课题组发现了单相反应在电池电极放电中的关键作用。 吉野彰(Yoshino Akira),日本化学家,现代锂离子电池(LIB)的发明者,曾获得工程学界最高荣誉全球能源奖与查尔斯·斯塔克·德雷珀奖。1983年,吉野运用钴酸锂(LiCoO2;锂和氧化钴的化合物,由约翰·B·古迪纳夫、水岛公一等人发现)开发阴极,运用聚乙炔开发阳极,在1983年制出世界第一个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原型。1985年克服诸多技术问题,彻底消除金属锂,确立了可充电含锂碱性锂离子电池(LIB)的基本概念,并取得日本注册专利。吉野彰的锂电池突破以往镍氢电池的技术限制,开启了行动电子设备的革命。由于极高的安全性、稳定的能量输出以及合理的价格,锂离子电池最终于1991年由SONY首次商业化。2014年,美国国家工程院公认约翰·B·古迪纳夫、西义郎、Rachid Yazami和吉野彰为现代锂离子电池所做的先驱性和领先性的基础工作。 吉野彰1948年1月出生于日本大阪。1970年从京都大学工学部石油化学科毕业,1972年获京都大学工学硕士学位,2005年获大阪大学工学博士学位。1972年吉野进入旭化成工业株式会社(现·旭化成株式会社),1994年担任AT&T技术开发部长,1997年担任旭化成(株)离子二次电池事业推进室室长,2003年升任旭化成Fellow。2005年至今担任旭化成(株)吉野研究室室长。 查看详细>>

编译者:周洁 点击量:15

2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2019-10-09

世界经济论坛日前发布的《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指出,全球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十年,尽管各国央行注入了超过10万亿美元资金,但全球经济仍然处于低增长或停滞不前的循环中;这些前所未有的财政措施虽然成功地避免了更严重衰退,但还不足以促使资源优化配置到私人和公共部门,亦不足以满足旨在提高生产力的投资;那些将投资引入人力资本、改善制度、提高创新能力和增强商业活力的经济体,将最有可能恢复经济活力并抵御全球经济放缓风险。 今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评估仍基于全球竞争力指数(GCI),按照12个支柱指标,对全球141个经济体的竞争力予以评估。这些支柱指标包括制度、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采用、宏观经济稳定、卫生健康、技能、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体系、市场规模、企业活力和创新能力。每个指标的指数范围均为0到100,综合得分显示的是一个经济体距离理想状态竞争力的差距。 报告显示,随着货币政策开始失去动力,在采取其他措施的同时,加强研发、提高劳动力基础技能、开发新的基础设施和整合新技术等至关重要。对此,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施瓦布表示,在新经济中,创新成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那些重视基础设施、技能、研发和对落后国家提供支持,并将这些措施纳入其经济政策的国家,比那些只注重传统增长因素的国家将更为成功。 报告提出,为建设更具可持续性和包容性的经济,应采取前瞻性政策,以及改革和激励措施。为此,报告建议在四个关键领域采取行动,即推进开放和国际合作,更新碳排放税和补贴政策,建立研发激励机制,实施环保公共采购。报告还建议在促进机会平等、培育公平竞争环境、更新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措施四个领域采取行动,促进旨在增强竞争力的投资。 报告指出了全球竞争力面临的挑战。报告涵盖的141个经济体平均得分为61分,距离满分差距很大。在全球经济面临衰退前景之际,这种全球竞争力差距令人担忧。复杂多变的地缘政治环境和不断加剧的贸易紧张局势正在增加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经济增长放缓。随着货币政策失去动力,政策制定者必须重新审视并扩大政策视野,注重增长的速度、方向和质量三者并重,努力实现增长、包容和环境可持续的长远目标。数据显示,全球经济中的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包括在市场集中度、工作技能和技术治理方面的差距等。世界经济论坛新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扎西迪表示,政府和央行利用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的能力下降尤其令人担忧。因此,采取提高竞争力的政策包括提高生产力、鼓励社会流动性和减少收入不平等显得尤为重要。 《全球竞争力报告》始于1979年,主要对全球生产力和长期经济增长驱动力作出年度评估,是世界经济论坛的旗舰报告之一。 查看详细>>

编译者:周洁 点击量:13

3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10-09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我部起草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jjdc 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5号楼,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86),请在信封注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89446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影响科学技术活动秩序的单位和人员的处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指科学技术活动是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经纪、测试化验加工等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四条【处理原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处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要合理区分违规行为的动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处理主体】相关行政机关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人才、基地、奖励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根据管辖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处理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章处理措施 第六条【处理措施类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警告; (四)通报批评; (五)终止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或执行; (六)撤销因违规行为获取的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七)追回因违规行为获取的已拨财政性资金、奖金、奖励、荣誉称号等其他利益; (八)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 (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七条【暂停措施】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违规单位或个人在暂停期间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新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事实查清后,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追究管理责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应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并取消其一定期限管理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具体期限与被处理单位的受限年限保持一致。 第九条【联合惩戒】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属于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范围的,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应按程序将处理结果提请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相关部门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单位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人员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将其作为科技监督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管理机构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二)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五)主观故意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或违反制度规定; (六)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二)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干预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泄漏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信息;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违规处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其他利益; (三)管理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组织“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拒不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 (七)隐瞒、迁就、包庇、纵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八)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九)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一)拒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结余资金;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违规处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承担或参与资格、财政性资金、奖励或荣誉等;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打招呼”、请托或游说,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 (七)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八)不按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目标; (九)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事前约定的主要考核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十)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十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十二)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性科研资金; (十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资格; (二)违反专家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五)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评审结果,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不当咨询评审意见;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违规处理】第三方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资格或业务;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三)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五)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 (六)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情节区分及尺度】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应采取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措施进行处理,相关措施可视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视情况采取不同档位限制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科学技术活动管理、承担或参与资格。 违规行为未涉及科学技术活动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年以内(含3年)相关资格。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应取消其2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对违规个人应取消3至5年(含5年)相关资格。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区分】科学技术活动违规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形及违规单位和个人的态度,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处理档位内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从轻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新的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得的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公开承认错误并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承诺。 第十九条【从重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 (五)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不承认。 第二十条【主次责任】对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分清责任,重点处理主要责任方,次要责任方可视情节从轻处理,无过错的免予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调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应依规开展前期调查工作,调查过程应充分听取涉嫌违规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固化相关证据,明确违规事实,区分违规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处理分工】处理措施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处理程序,统一作出处理。 采取第六条其他处理措施的,由相关管理机构视违规情形,按照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制度和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直接作出处理,并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处理时间约束】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前,应对违规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规单位或个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违规单位或个人至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提出陈述与申辩意见,否则视为无效。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在违规行为调查结束30日内,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理通知书】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处理通知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二)违规行为的事实根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处理决定内容; (四)申请复查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送达方式】作出处理后,应采取通知、通报或公告等方式下达正式处理通知书。处理通知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或被处理人所在单位,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对于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向社会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六条【复查申请】被处理人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对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复查受理与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复查应自受理复查申请60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处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处理落实】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应将违规处理相关措施在60日内执行到位。遇有特殊情况的,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处理起止时间】涉及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款处理措施的,取消资格年限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处理下达日之前已执行本规定第七条采取暂停措施的,暂停时长可折抵处理年限。 第三十条【减轻处理】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落实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细则,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处理另有法律或国家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规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管理制度,科技部严肃处理了《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等一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事件,让监督“长牙齿”,在科技界产生积极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建立相对统一、明晰的处理尺度和刚性约束,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科技部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总结梳理,对有关地方和单位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了调研。组织科技管理、科技监督、法学、财务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起草条例初稿,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基本考虑 针对科技活动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违规行为处理尺度和流程,为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规定》聚焦对性质恶劣、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科技活动中的一般违规行为按照科技活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措施是针对科技活动的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覆盖全面。全面覆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人才计划、平台基地、科学技术奖励等科技活动;全面覆盖科技管理机构及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主体;全面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和评估等管理环节。 (二)职责清晰。明确“谁主管、谁调查,谁委托、谁调查”的调查处理原则。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的处理程序和尺度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性质恶劣、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由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于性质一般或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由相关科技管理机构按各类科技活动管理制度作出批评教育、整改等处理。 (三)宽严相济。处理工作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按“法、理、情”的顺序开展,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主观故意和创新探索过程中的无意过失进行区分处理。 (四)统一尺度。分别针对各类科技活动主体,逐一列举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处理尺度,对取消一定期限管理、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资格的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具体年限,便于各级处理主体在具体操作中运用。 四、主要内容 《处理规定》包括总则、处理措施、处理尺度、处理程序和附则等五章,共34条。《处理规定》的核心定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规定,针对当前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各类活动主体违规行为、处理尺度,规范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遵循。其中: (一)总则,共5条。包括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处理原则和处理主体等方面内容。考虑到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处理原则中特别强调要合理区分违规行为动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宽严相济。 (二)处理措施,共4条。包括处理措施、暂停规定、追究管理责任和联合惩戒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管理、承担或参与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资格等九条具体处理措施。同时针对以往违规案件处理经验,强调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相关行政机关可责令履行暂停手续。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共11条。包括科技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五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常见违规行为、违规情节区分及尺度把握、从轻从重处理原则、主次责任等方面内容。为便于指导实践,统一处理尺度,特别针对取消一定期限管理、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活动资格的违规行为,明确应视情节,采取不同档位年限。 (四)处理程序,共10条。包括调查要求、处理分工、处理时间约束、处理通知书、下达方式、救济途径、处理落实及减轻处理等方面内容。为规避违规处理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本章对处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要求。此外,还规定对于已被处理的违规单位或个人,在被限制承担财政性支持科学技术活动期间,如有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规申请减轻处理。 (五)附则,共4条。包括落实机制、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权限以外的违规处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等方面内容。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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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教授吴建平当选英国皇家工程院外籍院士 2019-10-09

英国皇家工程院9月30日宣布,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计算机系主任吴建平教授当选2019年英国皇家工程院外籍院士。 英国皇家工程院对吴建平的评价是:“吴建平教授在中国乃至亚太地区互联网的开发和发展中作出了杰出贡献并产生了重要国际影响,还在国际互联网体系结构工程和关键技术领域取得了开创性成果。” 成立于1976年的英国皇家工程院(Royal Academy of Engineering,RAE)是英国工程学界的最高学会,由工程科技各领域的专家组成。当选皇家工程院院士被视作英国工程师的最高荣誉,其每年接纳的新院士最多不超过50位。同时,皇家工程院每年会从海外选出几位有非凡贡献的外籍工程师,邀请他们成为外籍院士。今年共有41位英国籍和4位外籍专家入选皇家工程院院士,吴建平院士是其中唯一的中国籍专家。 吴建平院士1953年出生于山西太原,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计算机专业毕业(1977),以后分别获清华大学硕士(1982)和博士学位(1997),现任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主任、网络科学与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信息化技术中心主任。 此外,吴建平还担任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专家委员会主任和网络中心主任,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等职,2015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吴建平长期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研究,是我国互联网工程科技领域的主要开拓者和学术带头人之一。他先后主持研制成功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核心网CNGI-CERNET2,突破IPv6核心路由器关键技术,攻克和引领国际下一代互联网真实源地址验证SAVA和4over6过渡两项技术创新。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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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恭喜!4位中国学者当选美国护理科学院院士 2019-10-08

近日,美国护理科学院正式发布2019年增选院士名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护理部主任、复旦大学护理学院副院长张玉侠,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教授王红红,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护理学院院长周郁秋,中山大学护理学院教授尤黎明名列其中。 当选美国护理科学院院士(Fellow of American Academy of Nursing,FAAN)被认为是美国护理领域最高荣誉之一,也是全球护理界最负盛名的荣誉之一。美国护理科学院始建于1973年,旨在吸引全球人才引导护理学科发展、参与卫生保健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运用护理知识促进人类健康。截至目前,中国内地获得FAAN头衔的共11人。 目前在全世界约有2700多名院士,他们是在护理教育、管理、实践、研究和政策等领域有卓越成就的医院和管理人员、临床护理专家和科研人员。推选新院士工作于每年10月份开始,候选人必须由二位现任美国护理科学院院士推举,由院士选拔委员会审阅其对护理事业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显着贡献的证据。次年6月公布上年度新当选院士及国际院士名单。 新院士在正式当选仪式后可以享用“美国护理科学院院士”的称号,并致力于为加强医疗与护理的质量,促进健康保健系统中的公平和公正,促进健康的行为和环境作出贡献。 ...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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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位中国科学家当选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2019-10-08

近日,接国际欧亚科学院通知,经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院士大会选举推荐,国际欧亚科学院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海洋大学原校长、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校友会会长吴德星当选为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与吴德星教授同时当选的还有中国海洋大学1982届校友、中国科学院大学海洋学院院长孙松研究员。 吴德星博士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校友会会长。吴德星教授致力于物理海洋学研究,是最早提出“透明海洋”设想并付诸探索的研究者之一,也是海洋观测仪器规范化海上试验的开拓者之一;作为技术组组长参与了国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和浙江、福建重大用海工程;曾任“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他潜心学术研究,在海洋环流动力学理论、数值模式与数据分析、船基海洋观测平台技术等方面取得系列创新性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出版编著3部,获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项;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技奖6项;热心科普教育,任总编组织编创出版海洋科普丛书3套(21册),其中2套获全国优秀科普作品;2004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8年获大韩民国宝冠文化勋章。 孙松研究员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海洋学院院长、中国海洋湖沼学会理事长、国际海洋研究委员会副主席,曾任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所长。孙松研究员长期致力于海湾、近海、极地和深海生态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在海洋生态系统演变的理论与方法、海洋生态灾害发生机理与综合防控、深海探测与研究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引领作用。近年来,担任首席科学家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A类)和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鳌山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作为首席科学家完成国家“973计划”项目一项;担任国家基金委重点项目负责人及中国科学院方向群项目顶层设计专家等。发表论文283篇,其中被SCI收录116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文章147篇;出版专著7部,获得省部级奖励4项。 国际欧亚科学院是由世界著名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社会科学家组成的国际科学团体,成立于1994年,目前已拥有欧洲、亚洲、北美洲、南美洲和澳洲等46个国家600余名院士、通讯院士和荣誉委员。国际欧亚科学院总部设在莫斯科,分别在欧洲(法国)、欧亚(俄罗斯)和亚太地区(中国)建立区域中心,并在15个国家建立了国家科学中心。 截至目前,国际欧亚科学院已先后选举出近200位中国院士、通讯院士及荣誉委员(包括港、台和外籍华裔科学家),学术专长涵盖了自然科学和技术工程的大部分领域、社会科学的部分领域,以及战略研究和管理学领域等,充分体现了中国科学中心院士群体学科交叉、高端智库和国际化集成的优势。 ...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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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SCI等四大数据库收录期刊变化-201909 2019-10-08

Web of Science核心合集的期刊遴选一直是动态监测和变化的过程。2019年9月,四大期刊数据库收录更新有如下变化: SCIE期刊数据库新增25种期刊,删除3种期刊。当前,SCIE期刊数据库共有9280种期刊。 其中期刊《PHOTOMEDICINE AND LASER SURGERY》被合并至《PHOTOBIOMODULATIONPHOTOMEDICINE AND LASER SURGERY》,在表1中,期刊《PHOTOMEDICINEAND LASER SURGERY》的变更状态记为“删除”。 SSCI期刊数据库新增9种期刊,删除1种期刊,当前,SSCI期刊数据库共有3436种期刊。 AHCI期刊数据库新增1种期刊,删除1种期刊,详见表3。当前,AHCI期刊数据库共有1828种期刊。 ESCI期刊数据库新增12种期刊,删除33种期刊,详见表4。当前,ESCI期刊数据库共有7766种期刊。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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