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我县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持续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74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大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等级:大埔县城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及其近郊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详见附件),并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III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